编辑: kieth 2015-06-24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3 , 兽药经营(含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与渔业股、动物卫生监督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4 ,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

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与渔业股、动物卫生监督所 ,,

5 , 动物诊疗许可 ,,

1.《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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