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5-06-24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3.《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及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与渔业股、动物卫生监督所 ,,

6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含国内放蜂的检疫) ,,

1.《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与渔业股、动物卫生监督所 ,,

7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行政许可 , 畜牧兽医与渔业股、动物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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