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5-11-03 |
1、《农村土地承包法》
2、《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根据199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
6、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农业局(中共永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5]42号) , 不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或者财务计划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而执行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受局机关委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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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受局机关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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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方针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的建设和发展;
负责对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
负责研究拟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了解、掌握、监管农村集体经济;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与资产管理;
负责农村财务审计,引导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承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耕地承包合同管理、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牵头协调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牵头组织新农村及 美丽乡村 建设、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农民体育等工作. ,
1、《农村土地承包法》
2、《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2000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