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5-11-03

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4、《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根据1998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

6、中共永春县委办公室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农业局(中共永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永委办[2015]42号) , 平调村集体或者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或者截留上级下拨和社会捐赠、赞助款物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受局机关委托)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实施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9 ,,

, 不按规定程序聘用会计、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农村财会任用证》人员从事村集体会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受局机关委托) ,,

10 ,,

, 违反规定的用途使用农民负担款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受局机关委托) ,,

11 ,,

, 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款物(用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受局机关委托) ,,

12 ,,

, 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集资、捐资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农业执法大队(受局机关委托) ,,

13 ,

三、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方针政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的建设和发展;

负责对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和统计分析;

负责研究拟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了解、掌握、监管农村集体经济;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与资产管理;

负责农村财务审计,引导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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