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7-02-10
附件1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1 , 省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 , 1.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4.《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5.《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4〕40号):

一、评价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范围中,全省 国控 企业和涉铅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和鼓励未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

2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 省环保厅科技监测处

3 , 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省环保厅科技监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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