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8-05-20 |
东营区各镇人民政府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一)共同行政权力事项(116项)
1 , 各镇人民政府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十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法规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 农村居民
2 , 各镇人民政府 , 对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十八条: 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尚未构成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 , 各镇人民政府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2014年10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上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