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8-05-20 |
15 , 各镇人民政府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57号)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 公民 , 委托事项
16 , 各镇人民政府 , 农村五保供养 , 行政给付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6号)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公民
17 , 各镇人民政府 , 最低生活保障 , 行政给付 ,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通过)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