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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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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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8号,2001年3月15颁布)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主席令第40号,2000年10月31日颁布)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主席令第41号,2000年10月31日颁布)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3月5日主席令第20号)第八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2001年7月22日颁布)第六条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1995年9月4日颁布)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设立合作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投资限额以内的;
, 沈阳市大东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1、受理责任:(1)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服务对象申请审批事项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的,予以当场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核决定责任:(1)按照相应的审批项目,在法定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签批,同时将相关材料报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并在商务部管理系统中备案.(2)已经审核、签批并备案的,应制作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