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7-03

不同意批准的,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文件.

3、送达责任:将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送达申请企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1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二)自筹资金,并且不需要国家平衡建设、生产条件的;

(三)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2001年4月12日颁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8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号)第十九条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规章】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2001年6月10日)第一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规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辽宁身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年]26号)第73项依法应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含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批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向辽中县等单位下放利用外资、海外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沈外经贸[1993]204号)第一条:各县区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利用外资投向,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不涉及国家出口许可证及配额的一般性生产项目(含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项目)可以自行审批,并报市经贸委备案.第二条:各县、区、局审批权限以内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的修改、变更及补充协议由各县、区、局审批,报市经贸委备案. , 沈阳市大东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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