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9-09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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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认定 , 1.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16项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第17项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第18项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依法公布申办要件清单;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件实行一次性告知.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规定时限内办结.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告知行政相对人.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将省级职权下放沈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1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认定 ,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19项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依法公布申办要件清单;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件实行一次性告知.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规定时限内办结.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告知行政相对人.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将 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 职权下放沈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1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认定 , 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正)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6年1月11日予以修订)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依法公布申办要件清单;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件实行一次性告知.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规定时限内办结.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告知行政相对人.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认定 ,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订)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令第141号令,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22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第23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第24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依法公布申办要件清单;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办件实行一次性告知.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
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规定时限内办结.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告知行政相对人.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将省级职权下放沈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1 , 行政许可 , 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认定 ,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正)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订)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05月04日予以修正)第九条第一款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下放沈阳市行政审批局行使职权的省级行政职权目录》第21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1.受理责任:依法公布申办要件清单;
初步审核申报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对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