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6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6期)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 (增石)食药监食罚[2018]2号 , 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案 , 周丁玲 , - , 周丁玲 ,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开始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郑新西路10号二楼的一间出租房内从非正规途径购买化妆品包装材料进行销售,以赚取差价.

当事人明知他人购买其包装材料用来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而为他人提供服务. ,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罚款;

2、没收涉案物品. , 未履行 ,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31

2 , (增正)食药监食罚〔2017〕12号 , 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案 , 陈汝文 , - , 陈汝文 ,

1、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生产加工土榨花生油的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

2、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

3、当事人未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土榨花生油. ,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 未履行 ,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9/25

3 , (增正)食药监食罚〔2018〕1号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潘容兆(广州市增城兰溪香花生油厂) , - , 潘容兆 ,

1、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

2、当事人生产的 花生油 (标示生产日期:2017.03.08,规格:2.5L/瓶)脂肪酸组成:硬脂酸含量占4.9%,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标准要求:1.0%~4.5%). ,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 分期付款 ,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1/17

4 , (增正)食药监食罚〔2017〕14号 , 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食品案 , 姚桂标 , - , 姚桂标 ,

1、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

2、当事人未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土榨花生油. , 根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 , 主动履行2017/12/18 ,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12

5 , (增)食药监食罚〔2018〕15号 , 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芝麻调味油案 , 广州市国味油脂食品有限公司 , - , 沙远 , 该单位于2017年7月21日、2017年8月15日、2017年9月23日生产过三个批次名称为 香麻油 (规格:100ml/瓶)的食品,上述几个批次食品实际为芝麻调味油,但是该食品的标签上用较大字体标注为 香麻油 ,在香麻油字体下面用较小字体标注为 芝麻调味油 ,未根据GB7718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符合GB7718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主动履行2018/3/27 ,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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