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6 |
(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物品;
3、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 , 主动履行2018/04/10 ,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4/2
18 , (增荔)食药监食罚[2017]75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鸽子 , 何柏基(广州市增城何柏鸡档) , - , 何柏基 , 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5日购进的鸽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查明,当事人只能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不能提供相关的食品合格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 主动履行2018/04/10 ,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