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07-06

15 ,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3〕17号 ,

七、水利 ,

16 , 水资源费 ,

一、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

2.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米;

3.贯流水0.02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

5.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

二、地下水:1.一般用水0.5元/立方米;

2.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 ,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浙财综字〔2004〕14号.浙价资〔2014〕207号. , ,

1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价费〔2014〕224号 ,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浙政发〔2007〕57号) ,

18 , 占用水域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11〕331号 , 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浙政发〔2007〕57号) ,

19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1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出售砂石价格的8%计收 ,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浙价费〔2006〕140号,丽财综(2007)55号 , ,

20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浙价费〔1997〕322号,浙价费〔2008〕169号 , 财税〔2014〕101号: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浙财综〔2015〕13号)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 ,

23 , 社会抚养费 , 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 国务院令第357号.《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

,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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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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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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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两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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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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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

,,

,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

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九、法院 ,

24 , 诉讼费 , 详见文件 , 财综〔2012〕47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十、市场监管 ,

25 , GSP认证费 , 1.申请费:400元/企业.2.审核费:(1)药品批发(连锁)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24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至2亿元的,20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16000元/企业;

企业有分支机构,按规定实地勘验审核的分支机构数,可加收2000元/分支机构;

(2)药品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5000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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