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6 |
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4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3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1800元/企业;
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药店,1800元/药店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浙价费〔2004〕75号,浙价费〔2004〕147号. , 对被限制整改的企业组织专家复查,不再收取申请费,审核费减半收取. 十
一、有关部门 ,
25 , 培训费 , 详见文件 , 浙价费〔2006〕200号,浙价费〔2013〕300号 , 注:1.标注 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 2.标注 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
, 莲都区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2015.11.1) ,,
,,
, 部门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依据 , 备注
一、建设 ,
1 , 城市道路占道费 , 1.经营性占道:主干道0.7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5元/天.平方米;
2.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6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4元/天.平方米;
停车占道:主干道0.6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40元/天.平方米;
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11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08元/天.平方米.说明:1.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3.落地广告、标志按广告、落地标志平面单面面积计收.4.已收停车费的停车占道收费向停车经营管理者收取;
不收停车费的停车占道收费向停车者收取.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
(一)经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
(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
(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
落地广告不占道路不收费;
(四)公益性广告、标志;
(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
(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一、车行道:1.沥青路面220元/平方米.2.水泥砼路面180元/平方米.3.块石路面120元/平方米.4.砂石路面40元/平方米.5.土路面30元/平方米.
6、其他路面90元/平方米.7.侧石60元/米.
二、人行道:1.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2.花岗石路面210元/平方米.3.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00元/平方米.4.预制块彩色130元/平方米,板路面素色80元/平方米.5.广场砖路面140元/平方米.6.其他路面40元/平方米.7.铺装残缺40元/平方米.
三、路肩空地:1.无铺装路面20元/平方米.说明:1.未经批准而擅自挖掘、破坏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2.挖掘砼路面按整块面积计收.其他材料的路面按实际面积计收,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收.3.挖掘平、侧石长度不足1米的按1米计收.4.其他材料路面参照同类材料标准执行.5.道路基础层由挖掘单位按要求负责填补. , 丽发改费管(2011)498号 ,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