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07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1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1994年11月19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生产者生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销售者销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第
(一)、
(二)、
(四)项所列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待售的产品予以没收,已售出的产品责令限期追回并予以没收.销售者销售明知属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一)、
(二)、
(四)项所列和销售第
(三)项所列禁止销售的产品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生产者、销售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
【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款:在生产、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中使用下列纤维制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 企业、公民 , 稽查队 , 向社会公开 ,
5 , 无 , 木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