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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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12395441―XK―0003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核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4 , 012395441―XK―000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5 , 012395441―XK―0005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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