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4-04-30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法第一条: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境内)---外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处理原则: --作为投资者在我国依法设立企业---适用本法 --仅在我国以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仅取得源泉所得的---不应局限于其名称,原则上凡具有经济组织性质的应适用本法.

二、税收管辖权

(一)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税法第三条)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税法第三条,条例

五、八条) 通过上述两个概念的结合运用,确定跨国交易的税收后果,具体体现税收管辖权.

(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税法第二条: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税法第二条: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吗? ---原涉外税法第三条: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原涉外税法细则第五条:总机构---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双重具备)---新税法第二条: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单一具备) 税收协定―法人居民:指按缔约国法律由于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公司和其他团体.中国法人居民: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公司和其他团体.或公司或团体的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设在中国境内.按上述标准成立的企业均属中国居民,构成居民企业. 答案:在外国注册的公司有可能成为中国的居民 企业―在中国有实际管理机构 ―境内公司到境外注册 ―境外注册公司举家回归税收协定遵从国内法律

(三)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 从原法双重具备改变为单一具备―对原税法的延续和发展 --坚持以依法注册地为基本判定标准―注重法律形式,易操作,但也易规避. --实际管理地标准―注重经济实质,合理,但不易操作.

(四)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条例四条) 实际管理机构定义: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 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国际现状及趋势:两者结合,从所得源于经营决策地理论,发展到实践上注重经营实质实施地,成文法原则加案例法形成具体判定标准 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续) 我国新法改变规则的原因--国际上从注重来源地管辖向注重居民管辖转移反规避的需要(注册外迁、外国公司/海归公司实质在华运营)-跨国公司管理总部?与税收协定衔接-承认国内法标准/双重居民今后对特别案例的判定批复-逐步构成细化的判例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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