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4-05-04 |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为了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企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位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义务,被保险人退休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 被保险人享有下列养老保险权利:
(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养老保险其他待遇;
(二)查询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三)要求提供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
(四)就与本人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六)监督企业的缴费情况. 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被保险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验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二)要求提供有关养老保险的政策咨询;
(三)就与本单位有关的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工作.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适用本规定.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城镇劳动者 2.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 3.具有外埠城镇户口的城镇劳动者(自1998年7月开始参加,在此之前原在外省市的缴费记载及连续工龄,不得转入本市.) 4.城镇劳动者(被保险人)包括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户口).
1、1998年7月1日:2号令开始实施.
2、1998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被称为新人;
1998年7月1日以前的被称为老人和中人.
3、1992年10月:个人帐户建立.个人缴费开始记入个人帐户.这是一个重要的时间指标,是一个标志性的时间起止点.连续工龄的概念从该点开始被缴费年限所取代.职工缴费计算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则要扣除缴费年限.由于个人原因中断缴费,不得补缴. 实行社会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 实施本规定前参加工作尚未退休的人员. 缴费年限:是指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分为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在此以前连续工龄,转变为视同缴费年限. 2号令实施的重要概念 老人:是指在2号令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在实施2号令后,确保了此类人员平稳过渡,其离退休金由统筹基金支付.新人:是指在2号令实施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此类人员在到达退休条件时,完全是由其个人帐户的积累额数量和社会发展的一定水平(社会平均工资)来确定其享受待遇的高低.(积累式)中人:实施本规定前参加工作尚未退休的人员.此部分人员是新旧体制交替,变革的人员,由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出台时间短,此类人员个人缴费额度低,积累偏低,实现改革的重要前提就是要使此类人员实现平稳的过渡. 2号令实施的重要概念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被保险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注:由于用人单位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予补缴.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按照京劳社养发[2002]206号文件规定,需收取按照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按日加收应补缴金额2 o/oo的滞纳金. 关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全部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之.确需超过20%时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我市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缴费比例已经从19%提高到20%. 关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 被保险人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1998年缴费比例为5%,1999年1月提高为6%,以后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市个人缴费比例已经达到8%.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关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 被保险人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