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4-12-29

公司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二 ―― 强制解散 实质: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力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强制解散的原因: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三 ―― 请求解散/司法解散 请求解散的原因: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实质: 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做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 杨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案 司法解散公司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司僵局是由公司管理权争夺而导致的成员内部矛盾极端化的特殊描述,往往表现为股东失去合作基础、股东管理受到排挤、管理机关运转失灵或者管理者仅接受个别股东的指示管理公司事务,背离了公司经营的初衷和目的,导致股东的期待落空. 法院判决: 首先,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其次,由于凯莱公司内部运营机制早已失灵,林方清的股东权、监事权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凯莱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 再次,林方清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之前,已通过其他途径试图化解与戴小明之间的矛盾,服装城管委会也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审法院也基于慎用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的考虑,积极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指导案例8: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情简介: 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法院判决: 从有限责任制度产生以来,为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公司运行始终体现资本民主的 股份多数决 原则.当股东之间丧失了彼此间的信任发生公司僵局时,一方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权和财产权,对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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