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9 |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二、 5月份至今新增规范性要求
三、近期中机清理整顿工作
四、《公告》产品审查下一步工作重点 *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一)罐式车辆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工信部2014第48号公告) 为提高罐式运输车辆(以下简称罐式车辆)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以下简称《准入规则》)进行修订,在产品品种中增加 罐式车辆 ,并制定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准入规则》和《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1. 实施及清理日期???按照《工信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的要求,提出产品准入管理对48号文的实施要求:2014年7月15日起罐式车辆新产品实施;
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填写《罐式车辆企业生产品种确认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公告》内罐式车辆的备案补充工作;
2015年6月30日前,生产B类及C类产品的企业完成工厂条件准入;
否则暂停公告及上传合格证信息.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B类及C类产品的清理工作.否则撤销产品公告,同一型号不得再次申报. * 2. 罐式车辆品种划分 品种 名称说明A普通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非危险品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消防车除外),如:供水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
也包括用压缩气体卸料时,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如:散装水泥运输车、粉粒物料运输车等. B 承压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不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
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且气瓶容积不小于1000L,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0.2MPa,用于运输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包括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如:运输液氨、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低温气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上述介质的车载容积不小于1000L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注车)也属于本品种. C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0.1MPa,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括易燃、腐蚀、危害(毒害)液体介质,常见介质见GB 18564.1-2006中附录A和GB 18564.2-2008中附录A)的汽车或挂车,如运输汽油、柴油、苯、硫酸等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装载上述介质的作业类车辆(如加油车)也属于本品种. 3. 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一、近期发布的技术文件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或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