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10-21 |
知识目标 掌握合同的转让法律制度 .
转让合同练习 张某和刘某是朋友.刘某将一套房子出租给张某,并将自己的固定电话送给张某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口头约定电话费由张某支付.张某搬走后,欠下500余元电话费.电信部门要求刘某支付该笔电话费,刘某认为该笔电话费应由张某支付.请问:应由谁支付该笔电话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点评 该笔电话费应由刘某支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刘某将电话送给张某使用,未办理过户手续,只与张某约定由张某支付电话费.因未经电信部门的同意,该约定对电信部门不产生效力,刘某仍为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此,该笔电话费应仍由刘某支付.但刘某支付后,可以依据与张某的约定向张某追偿. 转让合同练习 甲方租给乙方房屋2 年,租金按季度预付.现在甲方把租金债权转让给丙方.请问:第二季度乙方不向丙方交租金时,应由哪一方决定是否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解析 甲方把租金债权转让给丙方,但解除权并不随着债权转移给丙方,当乙方不向丙方交租金的时候,由甲方决定是否解除租赁合同.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习惯上又称为合同主体的变更,是以新的债权人代替原合同的债权人;
或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合同的债务人;
或新的当事人承受债权,同时又承受债务. 上述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
第二种是债务转移(债务承担);
第三种是概括转让(概括承受).合同的转让,体现了债权债务关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一特性.
(二)合同转让的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无效合同约定的 权利义务 不为法律所承认,因此它们的转让也不为法律所承认.(2)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法》第87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须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单独就债权、债务转让或者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必须有合意. 债权转让(合同权利转让)
(一) 债权转让的概念 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是转让人,第三人又称为受让人.债权转让须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须成立债权让与合同.
(二)对债权转让的限制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1)根据特殊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中雇主对雇工产生的债权,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房主产生的债权,等等.(2)根据特殊目的而发生的债权.比如,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的钱用于某贫困地区希望小学的建设,受赠人如果将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用来建造别的项目,显然违反了赠与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3)从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转让.(4)非金钱债权.债权不一定是金钱之债,金钱之债的转让一般不会加重债务人的负担,非金钱之债的转让加重债务人负担的机会就多一些.如果债权转让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就属于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当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不是绝对不能转让,而是转让应当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但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受让人),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让与人的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利益损害的,原债权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如《担保法》第50条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第61条规定: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三)通知及撤销通知的禁止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无向受让人履行的义务.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受让人利益作出的规定.
(四) 从权利的转移 从权利是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81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 ,债权人转让权利,受让人取得主权利和从权利.如违约金、保证、抵押等,比如 《担保法》22条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是,有些从权利是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在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该从权利不发生转移.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等.比如保证人与债权人特别约定,保证人只对该债权人提供保证.则该保证为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债权. 练习 案情: 1999年4月,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第一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交货付款;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第一服装厂即开始准备购买原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 6月,第一服装厂接到一项外贸服装订货,时间要求很紧.此项订货与应向百货商场交付羽绒服的订货在时间、原料等方面均发生冲突.第一服装厂承接了外贸订货后,向百货商场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但百货商场认为羽绒服系季节性商品,解除或变更于己不利,便予以拒绝. 第一服装厂无奈,遂与外地一服装厂联系,由外地服装厂为百货商场赶制1000件与原订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双方签订了合同.第一服装厂事后向百货商场讲明了情况,但百货商场因对外地服装厂情况不了解,拒绝承认. 9月底,外地服装厂将加工好的1000件羽绒服送到百货商场,百货商场拒绝收货,并要求第一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第一服装厂认为外地服装厂加工的羽绒服在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原订合同要求,百货商场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第一服装厂在未征得百货商场同意的情况下,与外地服装厂订立了债务转让的协议,由外地服装厂代其履行交付羽绒服的债务,而此合同事后也未取得百货商场同意,因而对百货商场不生效力,百货商场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第一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一服装厂与百货商场所签合同有效.第一服装厂确实存在履行上的困难,为避免违约之故,主动找到外地服装厂代替履行,保质保量按时履行了义务,百货商场拒收并不合乎情理,因为其不同意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订立债务转让协议并无正当根据.任务:请讨论分析法院应否支持百货商场诉求?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移)
一、债务转移的含义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如甲欠乙3 万元货款, 经乙同意,甲将债务转移给丙,丙为乙的债务人, 负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再如,甲收乙货款10 万元, 经乙的同意, 将发货的义务转移给丙, 这也是债务移转. 债务的转移分为全部义务转移和部分义务的转移.
二、债务转移的条件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这与债权转让不同,前者是 通知 ,后者是 同意 . 债务转让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债务的转移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 既然债权人同意,法律无必要加以干涉.
三、债务转移的效力 债务转移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第三人成为债务人, 除此之外,效力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抗辩权的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
2、从债务的移转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的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3、债务转移与保证《担保法》第23条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
一、概括转移(转让)的含义概括转让又称为概括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移,可以分为意定概括承受和法定概括承受. 意定 ,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 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二、意定概括转移
1、意定概括转移的含义意定概括转移又称为概括承受、合同承受,是基于转让人和受让人(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产生的.
2、意定概括转让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除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之外,还应当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2)对债权转让的限制,适用于概括转让.如按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当然,也就不能将债权债务一并转让.(3)被转让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对于单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债权人,不兼有债务人的身份,另一方是债务人,不兼有债权人的身份,不可能发生概括转让.
3、从权利和从债务的转移 在概括转让的情况下,新的合同当事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新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抗辩权的移转 在概括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抵销权可以向受让人行使. 练习 案情:1997年4月至1998年6月,某市工商行、某国有企业先后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34份,由某市工商行贷款给某国有企业款额共计1100万元,全部由某国有企业以其房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某市工商行依约向某国有企业提供了贷款.借款期限届满,某国有企业仅归还少额本金.后某市工商行多次向某国有企业催收本息未果. 1999年1月9日,该国有企业先后以自有涉及服装、贸易、资产作为出资开办了3家公司,服务等行业. 1999年10月18日,某市工商行催还本息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某国有企业欠贷不还,又将企业部分资产分出成立新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法人拒不承担某国有企业的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该3家公司与被告某国有企业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某国有企业答辩称:我企业成立开办3家公司是盘活资产,扩大经营,不存在转移资产,未影响银行利益. 该3家公司答辩称,我们3家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不应对被告某国有企业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贷款协议系某国有企业与某市工商行之间签订的,因此某国有企业应负返还本金及利息之责任;
其余3公司均系独立企业法人,并非贷款协议当事人,因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某国有企业与某市工商行签订贷款协议后,某国有企业通过调拨资产、借款等形式先后出资开办了3家公司,这实质上一个企业分立行为,故某国有企业与其余3公司应共同承担原有企业的债务.但其余3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故应只以某国有企业所提供的财产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某国有企业开办3家公司实质上是一企业分立行为,故应适用《民法通则》第44条和《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由某国有企业与其余3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