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9-07-28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献县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18年1月修订稿)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一般排污企业的 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为重点排污企业的 处以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般排污企业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排污企业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企业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项目的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企业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书》项目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4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1次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的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期限内拆除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期限内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非重污染行业的 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属于重污染行业的 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7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有违法行为中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行为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违法行为中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河流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湖泊、地下水的 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的 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行为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河流的 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湖泊、地下水的 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的 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的,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8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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