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9-07-28 |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控制原煤消耗量增长,降低因燃煤产生的污染物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已注册登记燃煤锅炉的整改力度,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燃煤锅炉拆除工作,共同推动我市环境空气的质量改善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 长:冯建国(乌市质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展航(乌市质监局副局长) 周晟宇(乌市质监局副局长) 张鹏程(乌市质监稽查局局长) 领导小组成 员:市局特监处、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自治区特检院相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监处,主要负责本次整治工作中的协调和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陶静(特监处负责人)同志担任.
三、实施内容和具体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1.制定方案.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要进行逐一排查,对所使用的锅炉统一分类,及时更新监管平台数据,确保掌握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同时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的目标、要求、方法步骤、工作时限及负责人. 2.成立领导小组.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成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锅炉整治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3.提出整改措施.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摸清锅炉底数的基础上,对所存在的问题逐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
(二)清理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信息 对锅炉已经报废或不再使用的,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督促使用单位办理注销业务,清理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数据;
对无法联系或不主动办理注销业务的使用单位,可采用网络媒体等平台进行公示,逾期未办理的,依法注销锅炉相关信息.
(三)不再办理燃煤锅炉的告知及使用登记业务 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自2017年9月5日起停止办理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告知及使用登记业务.市质监局已下发文件,要求自治区特检院对新建燃煤及高污染燃料锅炉不再开展检验工作,如发现使用单位递交类似锅炉检验申请,立即向所属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通报.
(四)加大对已登记在册燃煤锅炉的整改力度 对正在使用的燃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要主动与当地环保部门对接,查明其使用的原因,列出整治范围内锅炉台账,同时要求使用单位进行自查整改,对已登记在册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上报辖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各监管单位要落实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
同时要积极配合协助环保、经信委等部门对燃煤锅炉的改造及拆除工作.
(五)建立各部门之间联席会议制度 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环保、经信委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锅炉整治事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联合环保、经信等部门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文件要求的所有内容,梳理辖区内锅炉台账和整治范围,并将最终数据汇总报环保局;
对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市质监局将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对区县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按工作时限完成的单位将上报市委市政府.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锅炉台账和整治范围于9月28日前报市质监局和环保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联动.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成立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整治工作.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突出问题,要加强和当地政府、环保、街道社区联动,形成整治合力、信息连通、共同推进.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各单位利用不同形式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措施,努力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
(三)持续发力,务求实效.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定期对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及时总结,健全机制.各区县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限及时报送材料,对拆除和改变燃料种类见证材料要及时收集,及时归档.要注重总结专项整治中好的做法和好的经验,将其固定下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单位在 9月28日前报送整治工作总结,要包含开展基本情况、主要做法(亮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联系人:阿不都许库尔,联系
电话:4169128,手机:13999224216,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