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11-06
青海省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其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1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下、75座以上(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快餐店等;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许可管理. 第五条 县(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 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举报,对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重大活动、美食节期间在指定场所从事临时餐饮服务活动的,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基本加工条件的中、小餐饮服务单位应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有效期限依活动时间而定,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信息反馈、投诉受理等制度.并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和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都属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 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布局与设施条件应符合标准(见附件

1、附件2)要求.配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水池数量不得少于3个,并明显标识其用途,其中确保一个为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

经营单一品种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域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水池数量不得少于3个;

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加工的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水池数量不得少于2个. 第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建筑设计布局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防止油烟、气味、噪音及废弃物等污染周围环境.符合消防、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内. 第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单一流程合理布局,面积满足食品处理需要,配备足够的冷藏设施.库房应设置货架,符合主、副食分开存放并隔墙离地的要求.粗加工场所内应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八条 在食品处理区以外区域应设置专用墩布池.餐用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使用不透水材料制成,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用餐场所地面和桌台应保持清洁干净无污垢. 第十九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盖有公章(或签字)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查验其《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索取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 或签字 )的每笔食品购销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宜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食品查验及台账记录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并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确保食品安全.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二条 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三条 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 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要设定垃圾存放区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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