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22-1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关法〔2015〕0027号 当事人:义乌市泽南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址:义乌市稠江新科花园B区2幢3单元701室2014年12月30日,当事人义乌市泽南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义乌市长荣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充电器、电池、电子手表(报关单号:292120140214839254).

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使用了与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BIC及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相近似的"BIU及图形"标识的剃须刀100箱100000个,价值22000元、使用了与权利人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三环图形"商标相近似的"近似三环图形"标识的挂锁47箱10860个,价值25586元,且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BIC及图形(指定颜色)"、"三环图形"商标权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经上述商标权利人比克公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以上货物侵犯了其商标权,并依法提出保护申请提交了担保. 当事人出口的剃须刀、挂锁上使用的标识,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二)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比克公司"BIC及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专用权、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三环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报关单证一套、查验记录一份、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BIU及图形"标识的剃须刀100箱100000个、"近似三环图形"标识的挂锁47箱10860个),并处罚款4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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