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11-10
本案法律依据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经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原则批准的(是目前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的最高权威法律)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退职,由省、市、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办法所定标准."(参照不能理解为可执行或不执行). 国务院2000年8号文件规定:"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险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国务院令第259号文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3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国务院2005年38号文件第5条规定:"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缴足社保费的就根本享受不到养老金,且统筹部分还要归公.让更多的劳动者参加社保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是社保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国务院规定未参保又无法缴费的集体企业直接纳入低保并不是不准再参加社保,更不是说有钱了也不准参保,而是因为国企职工有下岗生活费规定、而集体企业职工没有下岗生活费规定,所以要规定纳入低保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生活费而不是低保金.我们不明白湖南省社保厅至今还规定无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不再整体纳入社保,既然不再纳入社保,那为什么国务院还要规定不办理社保登记或不按规定缴费的,按规定都要被处罚(该规定并未公布已经失效),那么该集体企业有缴费能力后,难道也不准参加社保吗? 《劳动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法律只规定社保机构有管理社保费的职能,没有代收代管其他费用权力.如果可以收费还可以多发费用,那么多发的已收费部分从天上掉下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社保部门和地方政府(系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另行规定参保人的退休条件和领多少养老金等待遇条件和标准.更无权规定社保部门可以代管代发养老金.如果社保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文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肯定是无效的.我们更不明白永兴县社保部门拒绝我们有钱不准入社保和将我们已退休人员不纳入社保而代管代发至今还不认为是错误的.我们还认为公务员工龄满30年可以提前退休而劳动者满40年工龄都不能提前退休、劳动者与公务员退休金差额3-4倍的规定既是立法不公,也是违反《宪法》笫44条规定和第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原则批准执行的国务院1978年104号文件的.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湘劳社政〈2006〉5号)文件第二条:"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在集体职工中,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干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第五条:"国发8号文件下发之后至本文下发之日期间,各地违规自行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本处理意见的规定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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