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11-10 |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CBQRSJXZCF-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
7.5)第89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CBQRSJXZCF-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1994.7.5)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2004.11.1)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CBQRSJXZCF-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4号2015.4.24)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CBQRSJXZC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4号2015.4.24)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2014.12.24)第58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58条第
(一)、
(三)、
(四)、
(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5、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CBQRSJXZCF-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4号2015.4.24)第66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第58条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58条第
(一)、
(三)、
(四)、
(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6、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CBQRSJXZCF-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4号2015.4.24)第66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7、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CBQRSJXZCF-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24号2015.4.24)第67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8、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CBQRSJXZCF-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处罚(CBQRSJXZCF-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1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处罚(CBQRSJXZCF-1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1、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CBQRSJXZCF-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12、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CBQRSJXZCF-12)
13、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CBQRSJXZCF-13) 12-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4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4条 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4、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处罚(CBQRSJXZCF-14)
1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CBQRSJXZCF-15)
16、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处罚(CBQRSJXZCF-16)
17、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处罚(CBQRSJXZCF-17) (14―1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2.12.28)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2004.1.20)第12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