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11-12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 二一三年 目录

一、建筑节能管理

1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8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26

四、勘察设计管理

36

五、城乡规划管理

47

六、城市建设管理

52

七、燃气供热管理

93

八、房地产业管理

104

九、住房保障管理

123

十、住房公积金监管

127 十

一、村镇建设管理

128 十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31 十

三、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

135 十

四、建筑执业人员管理

140 说明151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建筑节能管理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1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公司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3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司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4%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1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对应处罚标准

6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降低资质等级,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9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停止执业1年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10 建设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

明示或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

组织竣工验收时,将没有安装或没有正确安装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1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热量收费制度,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进口的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未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设计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的;

施工单位未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技术、使用不合格供热计量材料、配件、设备的;

监理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未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降低资质等级,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供热计量措施等有关信息,未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未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 《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 逾期不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3 能效测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出具虚假能效测评报告的;

(二)越级进行测评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测评人员的;

(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测评数据无法追溯的;

(六)使用未经比对的能效测评软件的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认定资格(备注: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测评机构)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严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撤销其认定资格(被撤销认定资格的测评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测评机构)

14 建设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15 建设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四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的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 处罚标准违法程度违法情节 对应处罚标准

16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五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四万元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17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节能监测系统、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处三十万元罚款

18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擅自改动或者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的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七条 ?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较重 逾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不整改,降低工程质量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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