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29 |
11.13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11.13至2018.11.19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
电话: 024-24263893 024-24263893(传真) 联系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银卡东路8号,沈阳市浑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环保窗口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沈阳海为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智能机器人喷漆室及打磨室流平室改造项目 沈环保浑南审字 (2018)61号2018.11.13 关于新建智能机器人喷漆室及打磨室流平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沈阳海为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沈阳海为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智能机器人喷漆室及打磨室流平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对《沈阳海为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智能机器人喷漆室及打磨室流平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制依据充分,内容较全面、评价重点明确,标准选用、污染因子识别和筛选正确,结论可信,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可以作为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沈阳海为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智能机器人喷漆室及打磨室流平室改造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5号.本项目利用原有车间,新建智能机器人喷漆室1座,配套天然气热风炉1座;
新建打磨室2座(1用1备),原打磨室拆除;
改造原流平室为烘干室,配套天然气热风炉2座;
新建钢材原料库房1座,建筑面积为1320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3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所占比例为14.7%.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浑南区总体规划.在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本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性质、规模、地点和布局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本项目若性质、规模等发生变化,需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三、本项目冬季供暖采用燃气热辐射方式供热,不新增锅炉;
项目新增3台天然气热风炉(RS130一台用于喷漆室,RS34二台用于烘干室)用于喷漆生产.
四、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项目新建打磨室产生粉尘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项目新建喷漆室产生漆雾和有机废气由水旋器+过滤棉+活性炭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项目烘干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送入天然气热风炉循环燃烧处理,最终与天然气燃烧废气共同经过15米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2、本项目不新增生活废水;
喷漆房处理废水循环使用,定期更换,更换废水不得直接外排,需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
3、项目选用低噪设备,合理布局产噪设备、设施的位置,且采取有效地减震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噪声功能区限值要求.
4、项目产生废漆渣、废漆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料、循环废水和底泥等属于危险废物,需由企业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理,暂存场所设置和管理需符合相关规定.
5、项目应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并定期进行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6、落实环保投资,做好各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
7、国家大气等相关环保政策法规调整和改变后,企业需无条件执行.
五、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国家相关排放标准.
六、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分局重新审核.
八、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时,你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分局备案.
九、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大气、废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对配套建设的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你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建设期和运营期各项污染防治,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