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11-24
锡滨委发〔2018〕22号 印发《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检查巡查制度(试行)》《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水质通报制度(试行)》《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试行)》《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联合执法制度(试行)》7项制度已经区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滨湖区委员会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河长制工作的协调配合,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级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在区级总河长的领导下,研究解决全区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地区和单位的分工协作,加强重点工作和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推进全区河长制各项工作. 第三条 区级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传达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重要方针决策,通报重点工作进展.

(二)统筹部署区河长制工作的相关目标任务.

(三)商讨河湖整治规划、技术方案.

(四)协调解决河长制工作中涉及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会商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和重点工作.

(六)研究决定考核、奖励、追责问责等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在联席会议上讨论、解决的议题. 第四条 区级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人为区级总河长、区级河长、河长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

(一)由区级总河长召开的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镇、开发区、街道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和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二)由区级河长召开的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区级河长根据实际需要召集.

(三)由区河长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开的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为区河长办成员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区级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提出意见,报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调整. 第六条 区级总河长召集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区级河长视工作实际需要召开联席会议. 第七条 区级联席会议召集人可以委托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议召集. 第八条 区级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议题由召集人确定,或由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提出、报召集人审定. 第九条 区级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以会议纪要形式进行明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印发各相关单位和地区,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 第十条 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 区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联络、协调.联络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报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参照以上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制度. 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检查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长检查巡查工作,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区河长制工作建立区、街道(镇)、社区(村)三级河长检查巡查机制. 各级河长应当对所负责河湖库定期开展巡河工作,全面掌握河湖库基本情况. 第三条 区级河长对责任河湖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区级部门河长对责任河湖库每月至少巡查一次,街道(镇)级河长对责任河湖库每月至少巡查两次,社区(村)级河长对责任河湖库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河长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实时检查巡查. 第四条 河长对所负责河湖库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所负责河湖库河长制工作整体推进情况;

(二)是否存在污水直排、雨污混排现象;

(三)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理设施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等行为;

(四)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弃土弃渣、住家船、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是否有乱垦种等情况;

河道设施(驳岸、栏杆)是否完好;

(五) 河长制目标任务及河湖综合整治工程推进、完成情况;

(六)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河长巡查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五条 各级河长应做好检查巡查处理情况的记录工作. 第六条 对于在检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河长应第一时间联系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相应河长进行处理,本级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跟踪督办. 第七条 各级河长的检查巡查情况将纳入区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对各级河长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参照以上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制度. 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河长制督察工作,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察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河长制工作督察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市、区关于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市、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省、市、区河长制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四)省级、市级、区级河长批示或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各地、各部门对河长制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推进、完成情况.

(六)工作巡查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情况.

(七)街道(镇)级河长履职情况.

(八)新闻媒体曝光、网络舆情反映、热点举报投诉、政府热线交办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

(九)其他河长制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督察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年底进行综合督察,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督察. 第五条 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区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牵头、组织、协调,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督察采取下达任务、听取汇报、查看现场、查阅资料、意见反馈、委托第三方调查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对省、市、区领导批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网络舆情反映强烈、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等事项,采取一案一档、一案一销的方式进行专项督察. 第七条 区级工作督察一般按照督察布置、开展督察、督办反馈、形成意见的流程进行.

(一)督察布置.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以《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督察通知单》形式交办督察任务,明确督察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办理期限.

(二)开展督察.责任单位接办督察任务后,应按督察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应当积极进行配合.

(三)督办反馈.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就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阶段计划提交书面说明;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的,相关督办情况将通报至有关镇、开发区、街道总河长;

督办推进不力的,将视情况抄报区级总河长.

(四)形成意见.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将有关督察处理情况形成督察意见,报送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有关河长,并整理归档. 第八条 区级河长制工作督察的相关结果纳入区级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及街道(镇)级河长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督办任务完成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报区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参照以上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制度. 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水质通报(汇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主要河道的水质检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确保精准治河、科学治水,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滨湖区河长制工作水质通报(汇报)的范围包括全区85条区级重点河道的水质指标情况. 第三条 滨湖区河长制工作水质通报(汇报)的内容包括:

(一)水质类别,断面达标情况.

(二)主要水质指标.涉及国家和省级水质考核断面的,应包含国家和省级考核的主要指标;

其他河湖断面应包含氨氮、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溶解氧、化学需氧量、PH值等主要指标.

(三)水质变化情况.包括主要水质指标同比、环比变化情况. 第四条 无锡市滨湖区环保局负责建立、完善区级重点河道的水质监测体系,采集、检测、审核区级重点河道断面水质,并每月向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报送区级重点河道水质数据. 第五条 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每月发布《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水质通报(汇报)》. 第六条 无锡市滨湖区环保局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区级重点河道水质预警通报(汇报)机制,对区级重点河道主要水质指标出现异常波动或有明显恶化趋势时,应及时发出水质预警通报(汇报),并报送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 水质预警通报(汇报)由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牵头进行督办. 第七条 水质通报(汇报)、水质预警通报(汇报)应及时向区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区级河长、区河长制工作办公室,区各有关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有关河长和部门报送.有关通报(汇报)内容作为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参照以上要求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制度. 无锡市滨湖区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河长制信息宣传工作,规范信息管理,根据《无锡市滨湖区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区级各承担河长制管理的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的信息报送工作. 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每月至少提供一篇相关工作信息;

区级各承担河长制管理的部门每两月至少提供一篇相关工作信息;

各镇、开发区、街道河长制工作办公室每月至少提供两篇相关工作信息. 第三条 区河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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