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11-21
1 燃气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发

一、办理依据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泾县住建委行政审批股、市政园林局

三、服务对象 燃气经营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二)遗失登报公告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服务流程

(一)企业申报;

(二)受理;

(三)办结.

六、服务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即时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住建委市政园林局

电话:0563―2366542

2 组织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服务

一、事项名称 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服务.

二、受理对象 绿色建筑评价与标识服务申报单位.

三、审核依据 《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第三十二条...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竣工验收后,大型公共建筑投入使用1年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对其性能效果进行评价,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颁发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示.

四、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 设计标识 ,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申请 运行标识 ,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 运行标识 . (2)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 (3)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二)申报材料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包括设计文件、图纸、技术书、竣工图等相关资料.所有文件都必须提交签字盖章的有效纸质文件,施工图应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相关证明文件须加盖完成单位公章. 申请 设计标识 的项目应提供: (1)《安徽省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2)《安徽省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书》;

(3)《安徽省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

(4)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

(5)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审查意见;

(6)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申请 运行标识 的项目应提供: (1)《安徽省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声明》;

(2)《安徽省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3)《安徽省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

(4)工程项目施工设计图;

(5)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

(6)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7)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八)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8)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明材料要求及清单. 所有申请资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件.

五、办理流程 申报

一、二星级的项目填写申报声明、申报书、自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进行审理. 申报三星级的项目由所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复审合格后,按照国家有关程序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0563-2366549 泾县住建委建管股

3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建城函〔2016〕1408号)规定: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在部门网站公布一次公共供水水质检测情况(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接受公众对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并公开咨询电话.

二、承办机构 泾县自来水公司

三、服务对象 公众、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对社会公开水质检测信息.

五、服务流程

(一)泾县自来水公司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进行检测后,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市住建委信息公开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二)泾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和解释,负责收集汇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

(三)县卫计委、县住建委对水质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对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泾县自来水公司

电话:0563-2366785

4 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二、承办机构 泾县自来水公司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计划停水提前24小时在部门网站、泾县论坛等平台进行通知公告,并报市应急办.

(二)突发事件1小时内在部门网站、宣城论坛等平台进行通知公告,并报市应急办.

六、服务时限 提前24小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泾县自来水公司

电话:0563-2366785

5 建设工程档案查询

一、办理依据

(一)《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302号)第十三条: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注:城建档案馆是国家专门档案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9日国家档案局第1号令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更新发布)第二十二条:《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注:城建档案为非公开档案,参照此条执行)

(四)《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泾县住建委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城建档案资料查阅登记表(现场填写)、身份证原件.

(二)建筑物所有权人,利用其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档案,应提供持有建筑物权属证明.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律师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需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原件)、律师执业证、与工程有关单位(或产权人)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或法院立案证明(原件);

(四)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经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介绍,说明利用人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

(五)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需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 备注:建设档案、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需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应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

五、服务流程

(一)申请:利用者携带规定材料到泾县住建委申请;

(二)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检索、调档;

(三)利用:根据需要提供复制、拍照等服务;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2366577

6 城市道路、桥梁维护养护、维修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承办机构 泾县住建委

三、服务对象 不特定公众

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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