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11-22 |
第二条 上市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格式准则》")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披露下述内容:
(一)基本营运统计数据.如:石油、天然气和其他产品的产量和销量等.
(二)截至报告期末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及其报告期间变动情况(可参考附件表格),占证实储量15%及以上的地理区域(某个国家、某一大陆中的国家群体或某一大陆,下同)应单独披露. 说明上市公司披露油气储量信息所遵循的评估准则,并披露在计算储量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内部控制措施,管理该等储量评估编制的主要负责技术人员的资质等.如果储量评估报告由第三方编制或储量审计由第三方开展,则应当披露其摘要.
(三)勘探开发活动情况.按照地理区域披露报告期末正在钻探井数据和报告期内完成钻探井数据,并按照地理区域披露报告期末的探矿权面积、采矿权面积等信息.
(四)年度资本开支情况,以及对应的重大项目和相关金额(如有). 第三条?上市公司在出现下述情形时,除应当依据《年报格式准则》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外,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及时充分披露:
(一)主要油气田(产量占比达到10%)发生停产或事故..
(二)公司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方面的事故,或公司发生的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披露事故的原因、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面临重大索赔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应披露预计负债金额以及对公司业绩和营运的影响.
(三)大额资本支出风险.如,用于公司发生的未预料到的重大勘探发现所需要额外增加的资本支出.
(四)公司关于石油、天然气等方面的重大勘探发现,或在非常规油气领域取得重大进展. 第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或出售子公司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时,除应当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外,对涉及子公司的油田开发项目还应当披露下述内容:
(一)上市公司在油气田中拥有的权益,以及对公司油气储量和产量的影响.
(二)涉及油气田的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第五条?上市公司每季度应当披露定期经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石油和天然气产量:上市公司分别按国内、国外披露石油、天然气产量等信息.按照国际计量标准披露(如,桶、立方英尺等)的,应披露与国内油气计量标准(一般为吨、立方米等)之间的换算公式.
(二)产品价格:按照地理区域披露石油、天然气和其他产品的单位销售或转让价格等信息.
(三)勘探开发业务的经营业绩,包括盈利或亏损情况,并披露其主要影响因素.如上市公司涉及勘探开发、炼油、销售、化工等业务板块的,应当按照业务板块分别披露. 第六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期末石油和天然气储量概况表 储量类别 储量 石油 天然气 其他产品 本期末 上期末 本期末 上期末 本期末 上期末 已探明储量: 已开发储量 区域A 区域B 区域C 未开发储量 区域A 区域B 区域C 总探明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