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11-22
苏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 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决策部署,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天然气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我局在深入组织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兼顾周边城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水平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了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 居民用气 )价格改革听证方案.

一、市区管道天然气基本情况

(一)供气格局.市区经营管道天然气的企业有6家,分别是: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区域为姑苏区范围;

苏州市吴中区燃气有限公司,营业区域为吴中区范围;

苏州市相城区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区域为相城区范围;

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营业区域为苏州工业园区范围;

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营业区域为高新区范围;

吴江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营业区域为吴江区范围.主要气源为国家西气东输,由苏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市区市场气源的供应.

(二)价格管理权限.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市本级定价范围为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气销售价格,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江区的供气价格由各区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现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48元.2014年1月1日,市区实施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以户籍人口4人(含4人)为计价单位,以年度气量作为计量周期,将居民用气分二档,第一档为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在600(含)立方米以内;

第二档为居民用户年用气量超过600立方米的部分.分档气价按照1:1.25比例安排.同时为适当解决 一户多人口 用气问题,对户籍人口5人(含5人)以上的居民用户,在按户籍人口4人(含4人)用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第一档相应增加60立方米年用气量基数. 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现行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表 覆盖率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元/立方米) 第一档 99.05% 0-600(含) 2.48 第二档 100% 600以上 3.10 按照市区六家燃气企业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测算,2012年-2014年每户居民年平均用气量为162.49立方米,月平均用气量为13.54立方米.月用气量25m3及以下居民用户所占比例为89.83%;

月用气量50m3及以下居民用户所占比例为99.05%.

二、居民用气价格改革主要政策依据 1.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居民用气将分三档,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

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气价原则上按1:1.2:1.5左右的比价安排,各档具体气量和气价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2.《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18号)规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第

一、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可将独立采暖用气统一纳入阶梯价格制度;

一、

二、三档气价原则上按1:1.2:1.5左右的比例安排,对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按当地居民第

一、二档气价平均水平确定;

缴费周期以月、季度或年度计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但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3.《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明确: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各地应在建立健全居民阶梯气价制度或者气价调整时将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纳入听证方案一并听证后实施. 我市市区虽然已建立了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但对照国家、省的最新政策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居民阶梯气量、分档气价以及覆盖面方面均高于国家、省的标准,需要进一步调整.此外,市区尚未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三、居民用气价格改革基本原则 完善居民生活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则.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

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二是体现公平负担原则.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要反映供气成本,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公平用气负担,用气多的多负担. 三是周边地区衔接原则.充分考虑苏南地区的各阶梯气量,分档气价设置标准.同时兼顾上海,杭州等地设置水平,与周边城市相协调、相衔接. 四是坚持区域平衡原则.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执行时间各区基本同步.

四、居民用气价格改革方案 居民用气基本价格不作调整.改革方案主要内容为:一是对市区居民阶梯气量与阶梯价格设置作适当调整.二是建立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完善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 1.依据国家和省要求,居民用气分为三档,分档气价原则上按照1:1.2:1.5左右的比例安排.以户籍人口4人(含4人)为计价单位,以年度为计量周期,完善阶梯气价方案. 第一阶梯户年用气量为0-300(含)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2.48元;

第二阶梯户年用气量为300-600(含)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2.97元;

第三阶梯户年用气量为60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每立方米3.72元. 对户籍人口5人(含5人)以上的居民用户,在按户籍人口4人(含4人)用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每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 完善后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表 覆盖率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价格(元/立方米) 第一档 89.83% 0-300(含) 2.48 第二档 99.05% 300-600(含) 2.97 第三档 100% 600以上 3.72 2.计价办法.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 3.实施范围.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

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4.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对学校、福利院、养老院,社区服务设施等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

一、二档气价的平均水平确定,销售价格为2.72元/m3.

(二)建立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是指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与天然气门站价格变动实行联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变动不参与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由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经市物价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联动周期不低于半年.

五、影响分析及配套措施

(一)完善居民用气阶梯式价格制度后,第一阶梯89.83%基本用气需求的居民用户,不增加支出;

第二阶梯9.22%改善型用气需求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超过300立方米以上部分,每多用1立方米天然气,多支出0.49元;

第三阶梯0.95%用气需求较大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超过600立方米后,每多用1立方米天然气,多支出1.24元.

(二)为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天然气价格改革而降低,对持有《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苏州市特困职工优惠证》的管道天然气用户,继续实行对低收入家庭的用气补贴政策,每户每年补贴60立方米用气量.仍由燃气企业按照现有的补贴方式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并将补贴情况上报市物价局,确保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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