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2019-11-26
石行审环批〔2018〕51号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撤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年产90万吨石油钻井用泥浆助剂生产基地项目一期、二期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意见 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撤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年产90万吨石油钻井用泥浆助剂生产基地项目一期、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石环发〔2015〕8号)的相关材料收悉.

因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存在重大变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规定. 经研究,同意撤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北华运鸿业化工有限公司年产90万吨石油钻井用泥浆助剂生产基地项目一期、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石环发〔2015〕8号).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 2018年10月18日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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