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11-26 |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永特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被执行人东莞市永特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2017)粤1971执498号 东莞市永特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永特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执行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 执行决定书内容为:因被执行人东莞市永特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被执行人东莞市永特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