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9-12-02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北蚍志 顺市监(北)案公【2014】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监北罚字[2014]9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冯绍辉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蚧朴抗ひ登甭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蚧朴抗ひ登甭23号开业从事不锈钢厨具生产的经营活动.

据当事人供述,至案发日止,生产不锈钢厨具共获经营额330000元,其中购买不锈钢板以及方管等原材料的费用占经营额的90%,合计297000元,获利润33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指的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

二、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4年11月13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13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4年11月24日-2016年11月24日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北罚字[2014]95号 当事人:冯绍辉;

性别:男;

年龄:40岁;

民族:汉;

身份证住址:(已作保密处理);

身份证号码:362229197409******. 我局于2014年9月16日的巡查中,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蚧朴抗ひ登甭23号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不锈钢厨具生产的经营活动,但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于2014年4月8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北蛘蚧朴抗ひ登甭23号开业从事不锈钢厨具生产的经营活动.据当事人供述,至案发日止,生产不锈钢厨具共获经营额330000元,其中购买不锈钢板以及方管等原材料的费用占经营额的90%,合计297000元,获利润33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有: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

二、当事人、雇员张容基和雇员杨国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雇员张容基和雇员杨国强各自的身份;

三、当事人《调查笔录》2份、雇员张容基和雇员杨国强《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不锈钢厨具生产的违法事实;

四、照片证据表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环境以及反映当事人正在从事不锈钢厨具生产的情况;

五、《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共1份《厂房租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使用情况;

六、《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共137份《顺兴厨具厂送货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行不锈钢厨具生产的销售情况.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2014年11月7日收到《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顺监北听告字[2014]45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指的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既无从轻又无从重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3000元;

二、罚款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详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根据《顺德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及调整机构设置领导职数的通知》,从2014年9月30日起,原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变更为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3日 顺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陈村分局 顺市监(陈)案公【2014】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顺食药监陈罚字[2014]8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黄华秀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食街A18-A19号铺 违法行为类型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未依法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9月16日期间,擅自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食街A18-A19号铺开业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当事人供述,至案发日止,共获经营额1280元,扣除进货成本1600元,未获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所指的 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的违法行为.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行政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留在案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直接接触食品的碗碟30套;

二、罚款26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2014年11月10日起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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