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12-04
冠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冠政复决字〔2018〕14号 申请人 张某某,女,汉族,1969年4月11日出生,住冠县经济开发区某村XXX号.

被申请人 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王峰 局长. 第三人 韩某某,女,汉族,1976年10月12日生,住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某村XXX号,送达地址:冠县北外环某村某超市. 第三人 许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某村XXX号,送达地址:冠县北外环某村某超市.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冠县公安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冠公(经开)行罚决字[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18年6月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冠公(经开)行罚决字[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机关于2018年7月4日举行听证,申请人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委托其工作人员李某某、贾某某参加听证,第三人韩某某、许某某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2018年3月30日上午,韩某某来到我家门市屋里,一进门就指着我骂我.找我要房租钱(之前我将自家房屋租赁给韩某某居住,房屋到期后,双方租赁费用已结清.)我当时对她说: 咱们没一毛钱关系,我不欠你的钱. 她随即来到我跟前,指着我骂我.她就立马薅住我的头发用力往门外拉我,将我拖至自家门市门面外面.我丈夫包某某见此情景后,要求韩某某住手,并上来阻止韩某某.在阻止的过程中,因地面不平整,我和我丈夫都摔倒了,韩某某自己也一下子摔在门外地面上了.随后,韩某某丈夫许某某带领一帮人(大概

五、六个人的样子)朝着我们围过来,许某某当时说: 打就行. 他们几个就朝我和我丈夫围了上来,推推搡搡,当时有点混乱.整个推搡的过程中,大概有十几分钟,韩某某和许某某一直都在参与着.过后,他们中有两个人控制我和我丈夫,致使我俩儿无法还手.许某某上来踹了我小腿一脚,韩某某用手扇了我和我丈夫脸一巴掌.韩某某用脚踹了我肚子一脚,又踹了我大腿三脚.我想办法挣脱后立即向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同志来到后,韩某某他们那些人都没有离开,许某某当时嚷嚷着还要继续打我和我丈夫,派出所见状后把他们喊停拦下来了.我和我丈夫自始至终均未还手.韩某某和许某某是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主动来到我家不明不白、无端地殴打我和我丈夫,他们这种行为属于无事生非,纯属无理取闹.而且他们俩还带着这么多人围堵我和我丈夫,性质极其恶劣,对我和我丈夫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 公安机关认定的我动手打韩某某的事实不正确,我自始至终没有碰过他们中的任何人.现场推搡的人比较多,我没经历过这种混乱场景,当时我只顾着害怕了,脑子懵了.至于韩某某身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具体是谁造成的我不清楚,但是与我无关.在没有其他证人证言的情况下,韩某某他们带去一块儿推搡我们的人所作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我的依据.公安机关没有对许某某的打人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我不服.我们是受害一方,韩某某、许某某之前多次来我们家闹事,这次也是主动到我家骂人打架,给我们的身心造成了伤害,生活上带来严重影响.公安机关应当对许某某进行相应处罚.公安机关作出的冠公(经开)行罚决字【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韩某某处罚较轻,我不服,对其在处罚幅度上应当从重处罚,不应当对我作出行政处罚. 综上,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日作出的冠公(经开)行罚决字【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1、冠公(经开)行罚决字【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张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称 冠公(经开)行罚决字[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年3月30日11时许,在冠县经济开发区北二环路某村包某某门市前,冠县经济开发区某村村民张某某对冠县崇文街道某村村民韩某某、许某某有殴打行为,韩某某、许某某的伤情经鉴定均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韩某某、许某某陈述,其他证人证言,韩某某、许某某的伤情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冠公(经开)行罚决字[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处罚适当.2018年3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经初查受理为行政案件;

2018年4月29日,因案情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延长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综合本案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冠公(经开)行罚决字[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冠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对冠县公安局作出的冠公(经开)行罚决字[2018]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3.30某村打架案复印卷宗一份. 执法记录仪视频两份.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 授权委托书一份. 第三人韩某某称 因第三人与包某某、张某某之间2017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两家关系没处理好,产生纠纷.双方解除租赁关系时,第三人的部分物品留在包某某和张某某的房屋内,物品价值9800元,因解除租赁关系时,租赁合同未到期,应退还第三人一个月的房租2000元.后来,包某某和张某某把房屋又租赁给东北来的夫妻二人.2018年3月30日上午,因第三人的物品还在租赁的房屋内,所以第三人去租赁房屋内,向东北来的夫妻二人告诉一下.东北人说我不知情,我给房东包某某和张某某说一声,你们谈吧.一会,包某某和张某某就去租赁房屋内,他们夫妻就向外推搡第三人韩某某,还辱骂第三人,推搡过程中包某某夫妇还用手把第三人的脸部抓伤严重.推出房屋外,包某某夫妇把第三人推搡倒地,二人还继续殴打第三人,殴打持续有

7、8分钟,致使第三人韩某某受伤严重,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包某某夫妇殴打第三人时,第三人一直未动手打人,在殴打第三人过程中,东北老太太阻止,包某某夫妇把老太太还推倒了. 后来,许某某的客户刘某某到现场后,刘某某亲自动手把包某某在第三人身上拉开,因为当时包某某正在殴打韩某某,刘某某亲自眼见包某某动手殴打第三人了.随后,许某某和客户许某一及几个车主赶到现场,把双方拉开.第三人向丈夫许某某说明了,是包某某两口子一块殴打第三人的.许某某让韩某某扇包某某一巴掌,这时张某某跑到许某某面前就挖许某某的头部和面部,致使许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第三人是向包某某夫妇谈论解决事情的,结果被包某某夫妇殴打其为轻微伤,许某某是到现场阻止打架的,结果被张某某殴打致轻微伤.许某某虽然跟同的有几个人,但都没动手打人,均是阻止包某某夫妇的殴打行为.张某某打电话报的警,纯属恶人先告状.可见包某某夫妇是由多么的霸道,殴打行为及其恶劣,对第三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极大伤害. 冠县公安局认定韩某某对张某某、包某某有殴打行为,是公安局对事实调查不清.有现场证人刘某某、和东北老太太均可以作证,证实是包某某夫妇先殴打第三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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