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12-03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 《税法1》讲义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本书概述:税法Ⅰ共八章内容,前四章内容最为重要,约占整个分值的78%.

对税法Ⅰ的把握主要是对前四章内容的把握,税法Ⅰ中的主要税种都是在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科目中核算的.题型上来看,税法Ⅰ全部采用客观题型.从内容上看,增值税约占40分,消费税约占30分,营业税约占20分,税法基本原理约占20分,其余各章各约占5―10分.税法Ⅰ的掌握对税法Ⅱ有直接的影响,在学习过程中,应该把税法Ⅰ和税法Ⅱ的内容结合起来.

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了解)

(一)税法的概念

1、税收与税法的区别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的向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货币或实物收入的一种工具. 税收的特点: 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第二,税收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生产资料的身份去参与分配,对所有的经济形式都可以参与其分配;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国家可以以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利润分配,但有其局限性. 第三,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即国家行使其职能的需要;

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剩余产品M,税收不能对社会产品价值中的生产资料C和劳动者报酬V作为分配的内容,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持续;

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与税收的概念容易出现客观题,注意不要把二者混淆.

2、税法概念的讲解: 首先,作为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必须在中央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因地制宜的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同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所以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社会产品的一种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包括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各级政府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两个方面.如果说实现税收分配是目标,从法律上设定税收权利义务则是实现目标的手段.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 再次,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 【今年教材

第一章的调整】把程序法一节取消,把其内容经过调整以后放在了相关的节次里.同时在

第一章中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的内容,补充了税收管辖权的内容,改写了税务行政行为的内容. 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

3、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 税收之所以采取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 (1)从税收本质上看,税收是要强制无偿的取得,没有法律的保护就无法实现这一目标;

(2)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因此必须有法律的保证才能实现税收的稳定性;

(3)从税收职能看,税收具有取得收入和调节经济两大基本职能,要想实现这两大职能,就需要有税收法律保护.税法以权威性、公正性、规范性成为体现纳税规则的最佳方式. 【小结】在税法的概念中,应该重点把握什么是税收,什么是税法,两者的本质是什么,广义的税法和狭义税法的区别.

(二)税法的特点 所谓税法的特点,是指税法带共性的特征,这种特征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限定. 首先,税法的特点应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相区别,也不应是法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否则即无所谓 税法的特点 ;

其次,税法的特点是税收上升为法律后的形式特征,应与税收属于经济范畴的形式特征相区别;

再次,税法的特点是指其一般特征,不是某一历史时期、某一社会形态、某一国家税法的特点. 税法的特点可以概括成如下几个方面.(注意多选题)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而不是约定俗成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义务性法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强制性.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的道理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从定义推理,税收是纳税人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即国家通过政治权力将原属于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社会产品强行的划为国家所有,所以带有强制性,其力度仅次于刑法. 第二,权利义务对等,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从财政的角度看,纳税人从国家的公共支出中得到了许多权利,这些权利是通过其他授权性法规赋予的.而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则以尽义务为主,所以称税法为义务性法规. 第三,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例如,纳税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依法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权利都是以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派生出来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税收管理规则、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各个方面.其结构大致有:宪法加税收法典;

宪法加税收基本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我国现使用宪法加税收单行法律、法规. 【小结】税法的特点从制定法来说要区别于习惯法,从义务法来看区别于授权性法规,从内容上,要抓住税法的结构分为几类,我国现行的是哪一种.

二、税法原则(容易出现多选题)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收法律基本原则,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

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第一,课税要素法定原则.即课税要素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即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第三,依法稽征原则.即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除此之外,纳税人同税务机关一样都没有选择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补税收及延期纳税的权力(利),即使征纳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也称公众信任原则.其实质是,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适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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