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12-08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等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拟扩建项目位于马尾区亭江镇长兴路17号原厂区内.建设内容:新建一座厂房,建筑面积7621.56平方米,购置加工设备,年印刷、瓦裱、钉、粘箱纸箱1000万平方米,扩建后全厂年印刷、瓦裱、钉、粘箱纸箱2800万平方米.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你公司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设备清洗废水依托厂区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沉淀净化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于清洗设备,部分与经处理达标后的生活污水一并由一个排污口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开发区长安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同意新设置1台6吨燃气锅炉,同时将原先1台2吨燃油锅炉改造为2吨燃气锅炉,锅炉产生的烟气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由1根15米排气筒排放.
3、应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消声、吸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场所.废水处理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设置专用贮存间收集存放,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5、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施工过程应采取围挡施工、喷淋降尘、净车出场、设立污水沉淀池、隔油池等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声、粉尘、污水等对环境的影响.禁止午间12:00-14:
30、夜间22:00-6:00进行打桩等高噪声作业,如确需进行连续作业的,应向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执法大队报批.建筑渣土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不得随意倾倒.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
1、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2、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标准.全厂二氧化硫排放量≤0.10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4.238吨/年.
3、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的规定.
4、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存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
四、项目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按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五、我局委托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执法大队开展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及负责督促福州大川纸品有限公司依法开展纸箱加工二期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 抄送: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执法大队、北京水木丰岳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福州市马尾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