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2019-12-07
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河北金石估[2018]字第D09193号 估价项目名称:邢立军位于丛台区丛台东路54号院31-3-7号住宅房地产司法鉴定价格评估(邯郸市) 估价委托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河北金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曹毅(注册号1320140088) 王茹(注册号1320170079) 估价作业日期: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至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致估价委托人函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接受贵院的委托,我公司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结合委托的内容和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对所委托的估价对象进行客观、公正、合理的评估.

估价对象 房屋所有权证人 邢立军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0101082120 建筑面积 143.34O 附属面积 房屋坐落 丛台区丛台东路54号院31-3-7号 房地产状况 住宅楼单元房,简单装修. 房屋结构 混合 设计用途 住宅 建造年代 2001年 所在层/总层 4/6 估价目的 受估价委托人的委托,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保夫与被执行人邢立军、河北隆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涉案房地产价值提供参考,而评估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价值时点 二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我公司估价人员,经过实地勘查、勘测和有关资料的收集等,结合该估价对象的建造年代、建筑结构、配套设施、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以及贵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本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采用了市场比较法的评估方法,对其在价值定义、价值时点以及在满足本次估价的全部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形成如下评估结论,提供委托方参考使用. 估价结果 估价结果单位:

1、币种人民币;

2、面积O;

3、单价元/O;

4、总价万元. 评估单价 10368元/O 评估总价 148.6149万元 评估总价值大写 壹佰肆拾捌万陆仟壹佰肆拾玖元整 特别提示

1、上述估价结果包含分摊的土地价值,未扣除变现时所需支付的契税、增值税、所得税、交易手续费、房地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以及司法诉讼费和其他应付费用.

2、本报告及结果仅提供委托人在特定委托目的下使用,使用有效期壹年. 河北金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目录估价师声明

1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2

一、一般假设

2

二、未定事项假设

2

三、背离事项假设

3

四、不相一致假设

3

五、依据不足假设

3

六、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3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5

一、估价委托人

5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5

三、估价目的

5

四、估价对象

5

五、价值时点

6

六、价值类型

6

七、估价原则

6

八、估价依据

7

九、估价方法选用及定义

8

十、估价结果

11 十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1 十

二、估价作业日期

11 十

三、估价报告有效期

11 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2 附件13 《房屋所有权证》调档材料复印件

14 对外委托书复印件

17 现场勘察表

18 委估房地产区域图

20 现场照片

21 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2 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23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24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名:

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本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291 -2015《房地产估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899-2013《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等有关房地产估价标准的规定进行估价工作,撰写估价报告.

5、没有人对本估价报告提供重要专业帮助.

6、本估价报告的解释权归河北金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有. 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姓名 注册号 签名 签名日期 曹毅

1320140088 年月日王茹

1320170079 年月日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一般假设

1、本次估价所依据的《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书》(2018)邯丛技评字第0236号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调档材料(0101082120)复印件等资料由估价委托人提供,估价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所依据的资料进行了审慎检查,本估价报告以估价所依据的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为假设前提.

2、本估价报告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估价对象的权益没有争议为假设前提.不考虑估价对象的连带负债及评估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

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仅限于估价对象的外部状况和区位状况,不承担对其建筑结构、内部质量及其它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于接触到的部分进行检测的责任.本估价报告以估价对象不存在安全隐患、可以安全使用为假设前提.

4、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

5、本估价报告的市场价值为正常条件下的公开市场价值,房地产交易需要买卖双方在了解足够的市场信息,拥有足够的谈判时间,经过谨慎的考虑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合理预期,并具体考虑买卖双方的偏好等条件下方能实现.对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及快速变现等特殊交易因素可能导致房地产价格有较大幅度的变化,本估价报告未考虑这种变化对估价对象价值产生的影响.

6、本次估价未考虑政治、军事突变,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不可预见的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二、未定事项假设 本次估价未考虑估价对象已经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或其他债项对其市场价值产生的影响,也未考虑估价对象产权交易时可能发生的任何税项或费用.

三、背离事项假设 本次估价的估价对象无背离事项,故无背离事项假设.

四、不相一致假设 本次估价的估价对象状况之间无不一致,故无不相一致假设.

五、依据不足假设

1、本次估价依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书》(2018)邯丛技评字第0236号原件、《房屋所有权证》调档材料(0101082120)复印件,其中《房屋所有权证》调档材料(0101082120)为复印件,若报告使用人对此提出异议,由提供资料的估价委托人负责解释.

2、估价委托人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本次估价以房屋所有权证人通过合法有偿方式取得估价对象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并能够分享整体房地产配套设施的各项权益为假设前提.

六、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1、本估价报告在房地产市场情况无较大波动时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自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若市场情况有较大波动或超过一年时需重新进行估价.

2、本次估价仅对估价对象价值做出合理估价,不作为其权属方面确认的依据,有关权属确定以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3、本估价报告仅供估价委托人、主办法院、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使用,未经本估价机构同意,不得向估价委托人和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本估价报告的全文或任何部分内容或任何注释,均不能以任何形式刊载于任何文件、通函或声明中,均不允许在任何公开发表的文件、通告或声明中引用,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开发表.

4、估价结果是反映估价对象在本次估价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价值时点的市场价值,仅作为估价委托人进行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参考依据,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和用途.我们不承担对任何第三者对本估价报告的全文或任何部分内容的任何责任.若改变估价目的及使用条件需向本估价机构咨询后作必要的修正甚至重新估价.

5、假设房地产市场在报告有效期内没有较大波动,在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如有较大波动,提醒报告使用者慎重使用本估价结果.超过有效期,或价值时点之后、有效期之内估价对象或国家经济形势、城市规划、房地产税费政策等发生变化,对估价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估价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作相应调整或重新估价.相关当事人在接到估价报告书次日起3日内,对估价报告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解释、复估或重估.

6、本估价报告提供的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价值时点以后估价报告有效期内,估价对象的质量、性质、面积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发生变化,并对估价对象的价值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估价结果.

7、本估价报告必须完整使用方为有效,翻印、复制、修改无效.对仅使用本估价报告中部分内容可能导致的损失,本估价机构不承担责任.

8、本估价报告经本估价机构盖章并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后方为有效.

9、本估价报告计算部分均采用EXCEL电子表格进行计算,由于小数点后位数保留不等的原因,导致部分等式并不完全相等,但不影响最终的估价结果.

10、本估价报告所载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如存在表述不清、出现因校印、打印或其他原因出现误差时,请报告使用人及时通知本估价机构予以澄清或更正,不得恶意使用.

11、欲了解估价对象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本估价报告全文.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一、估价委托人 委托单位: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 估价机构:河北金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少峰 资质等级:贰级 资质证书编号:冀建房估(邯)15号 单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89号三龙大厦 B座11层1101号 联系

电话: 0310-8503309

三、估价目的 受估价委托人的委托,为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李保夫与被执行人邢立军、河北隆坤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涉案房地产价值提供参考,而评估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四、估价对象

1、估价对象区位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丛台区丛台东路54号院31-3-7号,在丛台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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