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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日 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阿镇地区外的全旗行政辖区内集体土地(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场站、厂矿等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征地补偿计算依据: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不得降低被征地人员原有生活水平;
(二)严格依法征地、合理补偿;
(三)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五)应当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六条 伊金霍洛旗行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旗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要在对土地权属情况调查核实、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后,经旗人民政府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同意,由镇人民政府牵头实施征地工作,旗国土资源局负责政策把关和地类认定.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七条 旗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旗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旗人民政府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资源局对所征收土地进行实地丈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
并将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等明细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无疑异后,由旗人民政府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用地单位足额支付补偿款,被征收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 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
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享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基本生活保障金分配的人员按照《伊金霍洛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政发〔2014〕52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议定. 第十四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2、
3、4). 第十五条 征收农牧民的房屋,采取以下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1.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居民住房(包括主房和凉房)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根据《各类房屋价格补偿表》(附件3)的标准给予补偿. 2.对凉房(2.2米≤砖木结构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