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12-15 |
一、行政许可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7.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8.权限内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 9.权限内建设经营性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许可 10.权限内建设经营性殡仪馆、火葬场审批 11.县内跨行政区域的募捐活动许可
二、行政处罚 1.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的处罚 4.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 年检不合格 的处罚 6.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处罚 7.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擅自开办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的处罚 8. 公墓内超面积建造墓穴或者超标准树立墓碑的处罚 9.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丧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区域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处罚 10. 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破坏殡葬设施;
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业务活动;
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处罚… 11.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处罚 12.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13.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14.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15. 单位和个人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处罚 16.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的性质、用途的处罚 17.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 18. 擅自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 19. 对募捐人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20.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2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22.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 2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24. 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25.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26.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或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27.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决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28.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处罚 29.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30. 没有取得制作师资格或者没有办理制作师注册登记手续,以牟利为目的从事假肢、矫形器制作业务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 1. 收缴、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2. 对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强制执行 3. 强制平毁、迁移坟墓、宗族墓地和永固性墓穴、活人墓 4.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对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的征用
四、行政给付 1.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2.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给付 3.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付 4. 城乡医疗救助给付 5. 自然灾害后救助给付 6. 临时生活救助给付 7. 军人优待抚恤给付 8. 退役安置、军休给付 9. 老年人优待给付 10.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五、行政确认 1. 婚姻登记、补办婚姻登记 2. 撤销婚姻登记 3. 收养登记 4.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5. 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名的使用 6. 募捐方案备案、募捐信息公示 7.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六、行政奖励 1.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2. 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3.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奖励 4.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5. 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6.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
七、行政检查 1. 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监督检查 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3. 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4. 社会募捐的监督检查 5. 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6. 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7.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8.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9.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10. 扶持革命老区发展资金的使用和扶持项目的实施的监督 11. 地名工作的监督检查 12.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的问题的监督检查 1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4.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15.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行政权力 1. 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审批 2. 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救灾捐赠工作 3.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4. 社会福利机构的年度检查 5.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备案 6. 募捐财产使用争议的调解 7.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解 8. 农村敬老院创办、撤销的审批 9. 农村五保证书核发、核销 10.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 11. 门牌号码编制、变更、撤销和使用审 沅陵县民政局 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一、行政许可
(一)社会团体成立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沅陵县民政局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批对象:公民、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 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 法定期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1.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申报材料合格并齐全.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申报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10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
1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按干部管理审批权限,填写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表》;
12、《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13、会员名册;
14、住所使用权证明;
1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股股长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分管领导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局长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签发正式文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
电话:0745-4236983 投诉
电话:0745-4224499 全县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图
(二)社会团体变更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沅陵县民政局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批对象:已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 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申报材料:
1、名称变更所需提供的资料: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c、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d、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e、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2、法定代表人变更所需提供的资料: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c、《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e、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按干部管理审批权限,填写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表》.
3、住所变更所需提供的资料: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c、住所证明.
4、活动资金变更所需提供的资料: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c、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所需提供的资料: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c、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6、主管单位变更所需提供的资料: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c、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d、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e、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f、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股股长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分管领导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局长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签发正式文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
电话:0745-4236983 投诉
电话:0745-4224499 全县性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图
(三)社会团体注销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沅陵县民政局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批对象:已设立登记的社会团体 审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审批条件: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作人员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审批服务股工作人员负责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股股长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分管领导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
局长决定是否批准办理结论,并签发正式文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
电话:0745-4236983 投诉
电话:0745-4224499 全县性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图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机关:沅陵县民政局 责任股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审批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及其它社会力量 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