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2019-12-13
常州市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管理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化管理,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办法》(苏职鉴〔2014〕1号)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业资格证书

1、本规定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证明,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通过人社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技能水平进行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由国家人社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由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二、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权限

3、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4、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按照省人社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统一鉴定职业)的核发,按照省人社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6、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发高级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统一鉴定职业除外).

7、经市人社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辖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由该辖市、区人社行政部门核发中级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统一鉴定职业除外).

8、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超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鉴定的,人社行政部门不予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并责令整改.

9、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须按规定参加市人社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年检不合格或不参加年检的鉴定机构不得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10、申领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统一鉴定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省人社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11、申领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统一鉴定职业除外),由个人和单位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市人社行政部门审定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12、设置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辖市、区内企业在职职工和非在校学生申领中级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统一鉴定职业除外),应通过辖市、区所属鉴定机构向辖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者,由辖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辖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审定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13、未设置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辖市、区域内的个人或单位申领中级及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统一鉴定职业除外),应通过所在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市人社行政部门审定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14、全市技工院校、高职校、高职院、中职校(中专)和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申领职业资格证书,应由学校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市人社行政部门审定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15、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定期检查和通报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情况,不定期抽查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统计及管理情况.

16、辖市、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按要求使用在线考务管理系统,按照统计要求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证书核发情况,并根据证书核发情况申领相应数量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空白证书购领台帐(进库)和发放台帐(出库).

17、全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职业技能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的资料档案,鉴定申请资料(个人申报表及鉴定申请表、申报名册)、鉴定过程资料保存期一年;

考核工件应编号保存,保存期6个月,委托保存的,应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明确保存期限和要求;

考试结果资料(合格人员成绩表册、发证审批资料及空白证书台帐)必须永久保存.

18、保管期限到期的档案,经批准后定期由保密部门销毁.

19、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可登录常州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服务网(http://pxjd.czhrss.gov.cn/)、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网(http://www.jshrss.gov.cn).

20、职业资格证书因质量问题或打印损坏的,应由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收回登记并统一销毁.遗失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补发的,向原颁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经鉴定机构审核和相应的人社行政部门审定后予以补办.

21、职业资格证书要保持清晰、整洁,对涂改、转让的职业资格证书,一经发现,发证机关有权立即收回作废.对出现违规情况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停止相应的鉴定工作,收回违规批次证书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对骗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发证机关有权立即收回证书予以作废;

对伪造职业资格证书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2、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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