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12-20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9〕1号 第壹页共伍页 当事人: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 地址(住址):南宁市邕宁区五象大道东188号 邮编 :

530299 投资人(负责人):周国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5010931587604XH 食品生产许可证社会信用代码:SC101450109040 联系

电话: 1355739* 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自2014年09月11日开始经营,生产经营产品为各品类大米.

2018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兴宁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富硒紫砂香粘米(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生产)进行抽检.2018年11月09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领取编号为2018-GCB-0673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生产的富硒紫砂香粘米(2018年9月13日生产)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8年11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截止2018年11月29日,即七个工作日内该案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视为当事人认同检验结果. 经查实,该公司2018年9月13日生产的富硒紫砂香粘米成本价为**元/袋(规格:**kg),平均销售价为**元/袋(规格:**kg),总共生产了**袋,因此该批次大米货值总额为20320.4元.该批次大米于2018年9月25日前已销售完毕,其中有95袋作为员工中秋福利发放.在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9〕1号 第贰页共伍页 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共召回89袋,其合计获得销售利润为2775.12元.以上事实,该公司授权代理人黄**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如下相关证据为证:

1、2018年10月10日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以及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生产的富硒紫砂香粘米进行现场抽检的记录照片;

2、2018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作出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现场拍照提取该公司的销售单共计14张;

2019年1月4日提取该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5张;

3、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8年11月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为:2018-GCB-0673;

4、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厂长黄**(受委托人)作出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

5、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委托黄**提供的该公司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公司名称变更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9〕1号 第叁页共伍页 证》及《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

6、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委托黄**提供该公司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4日的产品入库表复印件及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黄**等九人的健康证明复印件、该公司2018年中秋员工福利登记表复印件、该公司产品召回公告及公告粘贴照片打印件、该公司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整改报告原件、召回登记表及退货明细表复印件、该公司《情况说明》各1份;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2月7日制作的证件复印(提取)单,即关于抽检、现场检查、文书送达、召回产品核查等照片;

力拓米业集团邕宁分公司提供的公司名称变更函1份,已变更完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张. 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生产经营镉含量(检测值:0.29,标准指标:≤0.2)超过食品标准限量的富硒紫砂香粘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广西力拓米业集团有限公司邕宁分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生产的大米通过经销商代理销售,最终以商超为主,流向消费者.在本案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9〕1号 第肆页共伍页 中,当事人建立了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并执行,能提供该不合格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召回不合格大米89袋.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且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

(六)项的规定,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方面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的裁量.另考量到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故不予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

(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柒拾伍元壹角贰分($2775.12);

2、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柒拾伍元壹角贰分($32775.12),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邕)食药监 食生罚〔2019〕1号 第伍页共伍页 邕宁支行,(户名:南宁市邕宁区财政局,账号:20029101040010293)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邕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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