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2-23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6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个,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个;

行政执法主体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40部;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51项,其中行政处罚42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裁决0项,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权5项.

(具体梳理结果见附件)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5、《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8、《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0、《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12、《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1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14、《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各行各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规定的职责,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15、《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16、《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17、《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市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各类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18、《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19、《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条 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20、《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1、《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2、《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2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第443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和第446项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

2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25、《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6、《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第三条: 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27、《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第四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主办单位应当向市人事局提交下列材料 ;

第五条: 主办单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人事局申领《人才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

第六条: 申请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获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第七条: 举办涉外人才招聘洽谈会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机构向市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市人事局审批 .第九条: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在组织洽谈会期间,必须如实填写《人才招聘洽谈会招聘单位备案表》,并于洽谈会结束后5日内连同洽谈会组织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 .

28、《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定 方案)第一部分第一项: 划入的职责.原北京市怀柔区人事局、原北京市怀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区人力社保局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主体名称:北京市怀柔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五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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