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12-23 |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8年8月23日我局监察人员对2018年8月21日环保督察组反馈你公司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2018年8月21日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位于东南角防风抑尘网下,堆存粉状物料堆约120吨,未进行苫盖或者清运. 1#排口在线监控设施尚未验收. 生产过程中,热回收焦炉顶部吸气口,由于风向改变出现烟尘或煤烟气直排,无尾气吸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8]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8月2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岚环罚告字[2018]30号)及《岚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7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合计处以17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行 户名:国库 交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及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将交款凭证送达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岚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岚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