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29 |
第二条 (定义)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核定对象)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核定排污权;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基于总量控制要求,应对其核算排污权,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圾渗滤液的企事业单位等核定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暂不核定排污权. 第五条 (区域控制)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第六条 (核定原则)环境保护部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为目标,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公平、公开、公正地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同一省域范围内同一行业的排污权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采用排放绩效、排污系数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指标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排污单位是指2016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 第七条 (技术方法)火电(含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和工业企业锅炉生产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附件.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核定.允许其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浓度和数量,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纳管浓度要求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确定.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核定. 各地可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绩效值. 第八条 (排污权核定调整)各地要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和预留的总量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分别核定. 现有排污单位核定的排污权之和超过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时,各地应根据区域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等,按照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重新核定排污权. 第九条 (富余排污权)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所形成的 富余排污权 ,可用于市场交易.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后,其排污权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预留)各省可兼顾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预留一部分排污权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战略重大项目、重大科技示范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健全管理体系)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排污权管理制度,规范排污权核定和监管工作.鼓励试点地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信息系统和排污权交易平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平台,及时记录排污权核定结果、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排污权交易情况、区域排污权变化情况等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在省级平台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监测)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 第十四条 (刷卡排污)鼓励推行刷卡排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监控企业排污状况,实施预警预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记录相关情况,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及监督管理情况.探索建立第三方核查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 (执法监管)严格排污权监管和稽查.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超出获取的排污权的,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阶段性要求)2015年底前,国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核定.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 第十八条 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 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
一、火电行业 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火电机组装机容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平均发电小时数原则上按5500小时取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Mi为第i台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i为第i台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
GPSi为第i台机组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克/千瓦时.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用等效发电量表示.计算公式为: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设计供热能力,兆焦. 表1 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地区适用条件 绩效值(克/千瓦时) 煤 高硫煤地区1 新建锅炉 0.7 现有锅炉 1.4 重点地区2 全部 0.175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0.35 现有锅炉 0.7 油 重点地区2 全部 0.115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0.23 现有锅炉 0.46 天然气 全部 0.175 表2 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燃料 地区适用条件 锅炉/机组类型 绩效值(克/千瓦时) 煤 重点地区2 全部 全部 0.35 其他地区 全部 W型火焰锅炉、现有循环流化床锅炉 0.7 其他锅炉 0.35 油 重点地区2 全部 0.23 其他地区 新建锅炉 全部 0.23 现有锅炉 0.46 天然气 全部 0.25 注:新建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锅炉;
现有锅炉为2012年1月1日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火力发电锅炉. 1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市、区). 2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
二、钢铁行业 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3.炼焦生产设施排污权按照表6绩效值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3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地区生产线类型 单位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1 烧结机 千克/吨烧结矿 0.54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4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其他地区 烧结机 千克/吨烧结矿 0.6 0.9 球团焙烧设备 千克/吨球团 0.5 0.75 高炉 千克/吨生铁 0.13 0.39 轧钢 千克/吨钢材 0.09 0.18 注: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三、水泥行业 水泥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熟料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4水泥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地区绩效值(千克/吨熟料)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重点地区1 0.25 0.8 其他地区 0.5
1 注: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四、平板玻璃行业 平板玻璃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玻璃产品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5 平板玻璃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绩效值表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绩效值(千克/重量箱) 0.08 0.14
五、炼焦行业 炼焦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焦炭产品生产能力,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表6炼焦企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千克/吨焦炭) 焦炉类型 地区绩效值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机焦、半焦炉 重点地区1 0.089 0.224 其他地区 0.142 0.719 热回收焦炉 重点地区1 0.167 0.614 其他地区 0.477 0.819 注:1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六、锅炉 锅炉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锅炉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锅炉年运行小时数,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取值.对取暖锅炉,西北地区和东北地区可按3500小时取值;
其他地区可按3000小时取值. 计算公式为: 式中:Mi为第i台锅炉大气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吨;
CAPi为第i台锅炉的容量,吨/小时或兆瓦;
Hi为第i台锅炉的年平均运行小时数;
GPSi为第i台锅炉允许的排放绩效值,千克/吨・时或千克/兆瓦・时. 表7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核定排放绩效(千克/吨・时) 燃料适用条件 在用锅炉 新建锅炉 重点地区2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煤 高硫煤地区1 0.83 0.6 0.45 0.45 0.3 0.3 一般地区 0.6 油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