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12-30
中共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桥监〔2014〕186号 关于印发《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并党委(党工委): 根据中国中铁党委、中国中铁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中铁股份监察〔2014〕109号)要求,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制定了《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铁大桥局党委 中铁大桥局 2014年8月19日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集团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利益,完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集团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中国中铁相关规定)、高管、各部门,所属各子、分公司,直属项目部、指挥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财产、经济利益、社会信誉等有形或无形资产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对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对造成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金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集团公司主要领导 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及高管 组员:各部门负责人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长担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责任追究全面工作,包括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对资产损失、责任人及从轻或免责人员进行认定;

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责任追究损失情况,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受理资产损失的举报、投诉;

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 责任追究范围及责任划分 第六条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

(一)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损失的;

(二)泄露企业秘密,违规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私自出借企业资质等,造成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三)决策失误、违规投资(含实体、股票、期货、外汇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或对重大投资项目监管不力等,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授意或指使财务人员做假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财务及资金(含有价证券等)管理混乱,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违规预付、超付资金或担保等,造成损失的;

(五)违规采购或使用质次价高的物资、设备服务等,对所管物资、固定资产使用不当、管理不善等,造成损失的;

(六)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安全、质量、环保事故,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七)因项目施工组织不当、管理混乱等未能达到项目管理目标,造成损失的;

(八)在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等过程中,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

(九)在企业改组、改制、资产处置、收购及经营管理等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谋取个人及小团体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在经营工作中因违反中国中铁项目投标评审管理规定等过错导致失标,或在投标中提供错误信息而导致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中标等,造成损失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被清出施工现场或被限制进入行业、区域建筑市场等,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十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等,造成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三)违规选人用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负责责任追究的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机密、徇私舞弊等,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

(十五)其他非客观原因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管责任者,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起主管作用的责任人员;

(三)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负直接分管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工作或者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章 资产损失划分标准和认定依据 第八条 资产损失划分标准:按照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信誉损害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一定损失的: 1.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

3.在企业投资、市场经营、房在产开发(含一级土地开发,下同)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较大损失的: 1.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3.在企业投资、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重大损失的: 1.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3.在企业投资、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或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给企业资产、信誉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1.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3.在企业投资、市场经营、房地产开发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 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 以下 不包括本数.当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失不对等时,择重处罚. 第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 资产损失认定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审计结果及鉴定意见书等;

(四)调查组调查结果以及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方法及标准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方法:

(一)经济处罚.依据造成资产或信誉损失的程序,按一定比例核减责任人当年的应发薪酬,年底由薪酬管理部门在薪酬发放中予以扣减.

(二)组织处理.视造成资产损失或损害的程度,需要责任追究的,由干部部门按照相关办法进行组织处理.

(三)纪律处分.涉及违纪违规的,由纪委监察部按照相关办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法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人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仍按照集团公司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办法执行.对调离工作岗位或已退休的资产损失责任人员,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处罚标准:

(一)对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10%;

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6%;

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3%;

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2%.

(二)对造成较大资产损失的,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30%;

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18%;

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9%;

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6%.

(三)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50%;

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30%;

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15%;

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10%.

(四)对造成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扣减直接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100%;

扣减主管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60%;

扣减分管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30%;

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应发薪酬的20%. 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后,责任人当年的应发薪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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