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12-31 |
一、离婚纠纷的解决途径 目前解决离婚纠纷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协议离婚,即男女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给离婚证;
二是诉讼离婚,男女任意一方认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并不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离婚纠纷诉状的撰写 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总体来说,离婚诉讼的诉状除抬头标题外,一般包括四大部分: 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邮政编码以及联系方式,如有诉讼代理人,注明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
二是诉讼请求:原告需要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给付、探视权的行使、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分割和负担、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等,视个案具体情况而定;
三是事实与理由:原告围绕提出的诉讼请求,阐释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与理由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
四是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一并附有证据,列明证据份数.
三、离婚诉讼的起诉主体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时,均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应当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而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提起离婚诉请,首先应当变更监护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 (2)女方怀孕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女方怀孕是因与案外人出轨导致的),则法院应予受理. (3)离婚诉讼的再次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该再次起诉的限制适用于原告,不适用被告.在此期间,被告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诉讼的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离婚诉讼中的授权委托 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权限:代为起诉、答辩;
调查、提供证据;
出庭;
进行和解;
接受调解;
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反诉;
签署诉讼文书;
申请撤诉;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等.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人、受委托人双方本人签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 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因离婚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因此即使有诉讼代理人,除当事人本人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离婚诉讼中申请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考虑自身隐私等因素,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依法审查后,可以准许.
七、离婚诉讼中的举证 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供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双方的基本身份情况材料,包括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结婚证、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籍资料等;
二是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的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票账户、公司股权证明、举债凭证等;
为证明一方的工资收入情况,应提交纳税证明,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可以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婚外出轨、与他人同居等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亦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房产等财产的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评估,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予以评估.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证据的内容,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因.
八、离婚诉讼中诉讼费用的交纳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原告起诉,应先预交诉讼费用.如果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财产分割请求,被告亦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确有困难,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出具的困难证明.
九、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应当配合法院作调解工作,力争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义务.
十、离婚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离婚诉讼二审终审.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后,如双方均未上诉,上诉期满后,一审判决方生效,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当事人才可以另行结婚.在此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另行结婚;
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后,如一方或者双方上诉,则需要等二审维持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才可以另行结婚.在二审终审判决未送达,或者二审改判不准离婚、或者二审发回重审等情形下,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涉妇女权益保护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下面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妇女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是否准予离婚应个案考虑女方的身心利益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为了孕育后代,多次尝试试管婴儿技术辅助生育,但均失败.其后女方受孕,但因胎儿问题,终止妊娠.随后男方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女方均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交病例,显示其存在精神抑郁状态且有自杀倾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双方多年来为孕育后代一起共同努力,从感情基础、婚后感情方面判断,夫妻感情未达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驳回了男方要求离婚的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本案中,在女方生育失败后,男方随即起诉离婚,男女之间的争执与矛盾给双方造成的只是婚姻危机,并非婚姻死亡,尚有修复危机,和好的可能性.因此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法院更应从严把握和适用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不宜轻易作出离婚的判决. 案例二 严格保护夫妻一方的被扶养权利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于2011年登记结婚.男方患有癫痫病,智力三级残废.女方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精神残疾二级,婚后偶有躁狂性的精神疾病发作.女方无固定工作,又因其子去世,病情加重.男方在事业单位工作,月平均工资七千余元.2016年11月之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男方亦未负担女方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故女方起诉要求男方支付相应的扶养费和医疗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在生活、经济、精神上应予以帮助,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女方尚无工作,男方收入稳定,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这段期间,男方既未与女方共同生活,亦未负担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未能尽到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故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法院结合双方实际,判决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扶养费. 【典型意义】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