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8-28
河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1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项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一)执法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1、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2、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7.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

3、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以7.5万元以上10万以下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第二项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一)执法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1、予以从轻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2、予以一般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5万元罚款.

3、予以从重处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项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一)执法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1、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22.5倍以下罚款.

2、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2.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22.5倍罚款.

3、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2.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22.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四项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一)执法依据: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自由裁量量化标准:

1、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22.5倍以下罚款.

2、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